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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
编辑时间:2020/11/6 点击次数: 858 次

  (二)车载终端设备的选型安装。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选择符合技术要求并获得交通运输部资质认证的车载终端进行安装。省电信公司牵头联合终端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出资补贴,采用用户预存话费或购机款,享受免费获赠“定位终端+随车手机+话费+流量费+定位服务费+司机通信专网” 等超值优惠政策进行市场推广,终端供应商应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工作。为了提高车载终端安装积极性,政府应当给予车载终端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基础信息提供。监控系统所需的入网车辆基本信息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提供。

  (四)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安监、交通、公安三家的合作,建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推广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执法和省电信公司负责平台建设、通信服务及总技术支持的紧密联动机制,加快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体系建设。

  (五)时间安排

  全省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建设及实施工作计划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系统平台开发建设时间安排

  (1)201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系统总体建设规划、一期系统软件开发调测和全省(含省、市、县交通运管、公安、安监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运输企业)四级系统平台一期的平台搭建及软件安装部署工作。

  (2)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二期系统软件开发调测和全省(含省、市、县政府道路、公安、交通安全监管各级部门及相关企业)四级系统平台二期的更新升级工作。

  (3)20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三期系统软件开发调测和全省(含省、市、县政府道路交通、公安、安全监管各级部门及相关企业)四级系统平台三期的更新升级工作。

  2、卫星定位终端设备选型时间安排

  2011年8月15日以前,完成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并获得交通运输部资质认证的卫星定位终端供应商3-5家的选型工作。

  3、卫星定位终端安装推广时间安排

  (1)2011年8月后新增的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安装符合(jt∕t794-2011)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201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省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学校及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校车、城乡客运车辆、城际公交、半挂式牵引车全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交通部认证资质的卫星定位终端。

  (2)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城际公交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即“两客一危”车辆)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交通部认证资质的卫星定位终端。

  (3)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全省其他营运车辆(包括公交车、出租车、重型载货汽车、工程车、市政车和水上船舶等)85%以上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交通部认证资质的卫星定位终端,实现营运车辆(船舶)卫星定位网上监控。

  五、相关具体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提出的以下要求:

  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要逐步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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